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紅橋綠衣淡水情、築夢微笑創新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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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宣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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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: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已公告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事項,請嚴守行政中立相關規範。

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,公務員應謹慎勤勉,且非因職務之需要,不得動用行政資源。次依中立法相關規定,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,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;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。基上,為確保依法行政、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,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,除不得違反中立法相關規定外,亦不得「動用行政資源」、「利用職務關
係」、「影響公務執行」或「使用職銜名器」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、公職候選人。又有關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,依中立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,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,至基於職責受指示辦理宣傳機關政策相關事宜,或受指派代表機關表達行政機關立場之行為,則無違中立法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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